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的分割約定。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若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的分割約定。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若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後或者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前,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的約定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仍是夫妻關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版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權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協議離婚的,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