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如臺獨分子一直沒有放棄“兩個中國”的夢想,達賴喇嘛也在境外成立了流亡政府,東突厥勢力也在國內大搞破壞、謀殺、爆炸等活動。
2、參加境外各種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或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接受了間諜組織的任務,是否進行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情報或其他破壞活動,只要參加了間諜組織,即構成了間諜犯罪。未參加間諜組織,卻接受了間諜組織或其代理人的任務,也不管其任務實現與否,不影響間諜犯罪的成立。
3、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一般指在未參加間諜組織,也沒接受其代理人任務的情況下,主動為間諜機構竊取、刺探、收買、提供情報。不管情報是否到了間諜手中,都不影響間諜犯罪的成立,就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4、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或者將防地設施、武器裝備交付他國或敵方的行為。
5、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行為。
⑴組織、策劃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
⑵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佈文字或者言論,或者製作、傳播音像製品,危害國家安全的;
⑶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⑷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⑸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
⑹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工作不安全行為有:
⑴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⑵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裝置;
⑷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當;
⑹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等);
⑻在起吊臂下作業、停留;
⑼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⑽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⑾沒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用具;
⑿不安全裝束;
⒀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
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汕罐或井中;易燃易爆場合明火;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在有旋轉零部件的裝置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操縱帶有旋轉部件的裝置時戴手套。
人的不安全行為一般有五種表現形式:
(1)在沒有排除故障的情況下操作,沒有做好防護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裝置或不安全地使用裝置;
(4)處於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勢;
(5)工作在執行中或有危險的裝置上。 ...
公共安全風險因素是指引發公共安全風險事故,或公共安全風險事故發生時,致使損失增加的內在因素。公共安全風險因素通常包括實質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和道德風險因素。
1、實質風險因素:這是指有形的並能直接影響公共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理的風險因素;
2、心理風險因素:這是指由於人的心理狀態導致公共安全事件發生 ...
1、使用不安全裝置;
2、站內接打手機;
3、站內吸菸;
4、站內檢修車輛;
5、不熄火加油;
6、給摩托車直接加油;
7、未休息好就上班加油;
8、酒後加油;
9、忽視警示標識;
10、在油站危險區域內用鐵質工具作業。 ...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徵: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刑法所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3、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4 ...
只要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都會拘留。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二、破壞特定設施、裝置的犯罪(十個)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物件的犯罪(九個)
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十三個)
根據《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