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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託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嗎

可以委託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託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否能委託辦理

  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託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公證過的房屋放棄繼承權有效嗎

  經過公證的房屋,也可以透過放棄繼承權的方式,放棄房屋的繼承。具體來說講,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繼承人可以在繼承正式開始之後放棄自己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方式,必須是法定的明示方式。如果是默示的話,就視為繼承人選擇接受繼承。換句話說,想要放棄經過公證的房屋,就需要在繼承過程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房屋的繼承權,導致不能履行法定義務,這時候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就是無效的。這主要是因為保護被繼承人,以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放棄繼承權的時間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透過協議辦理離婚需要公證

  離婚協議書不需要公證。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發給離婚證的,離婚協議書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 ...

結婚後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結婚後能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宣告、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 ...

寫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需要公證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權宣告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   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   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 ...

放棄繼承權是必須公證

  放棄繼承權最重要的是繼承人放棄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某種協議或者承諾時,在未受到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放棄繼承權一般不需要進行公證,只要簽訂書面協議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 ...

放棄繼承權可以不用公證

  公證是賦予文書法律效力的一種方式之一,放棄繼承權可以不用公證。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

公證放棄繼承權有時間限制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

放棄繼承權後還能繼承遺產

  放棄繼承權後不能繼承遺產。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一旦放棄了也就意味著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所以放棄了繼承權自然不能再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