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情況說明有:
1、因廠家減產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導致我司無貨源可供;
2、因客觀原因導致原協議無法履行;
3、合同的履行主要針對於合同義務的履行。合同的執行過程可以簡單的叫做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它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情況說明有:
1、因廠家減產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導致我司無貨源可供;
2、因客觀原因導致原協議無法履行;
3、合同的履行主要針對於合同義務的履行。合同的執行過程可以簡單的叫做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它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
合同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根據交易習慣或有關條款還不能確定的,按下列原則確定如何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不完全履行主要有以下分類:
(1)違約瑕疵;
(2)損害瑕疵;
(3)部分履行;
(4)其他的不適當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