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合同糾紛以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的,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執行人不執行判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發生合同糾紛以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的,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執行人不執行判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均可視為超過生活所必需,此類情況下被執行人唯一一套也可執行。
名下什麼都沒有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