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一般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10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被告不接傳票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之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發生合同糾紛以後,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的,法院作出判決後,被執行人不執行判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 ...
對於合同糾紛,法院實施強制執行的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合同到期領導不辦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滿合同便終止,勞動者可以直接離職。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執行中,法院可對該單位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
不履行勞動合同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 ...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後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採取強制的執行措施。
在強制執行中,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甚至以暴力、威脅方法予以阻礙,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可對其罰款、拘留直至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