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兩者主要在內容上不同。
補充協議是對未約定的事項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進行補充明確。
變更協議,主要對約定好了的事項進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數量等等。
從名稱上 ,法律上和實踐中,沒有區分的意義,也可以用補充協議的方式,對內容進行更改。或者用變更協議的方式 ,對內容進行補充。兩者都可以互用。合同,不是看名稱,主要是看內容。
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兩者主要在內容上不同。
補充協議是對未約定的事項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進行補充明確。
變更協議,主要對約定好了的事項進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數量等等。
從名稱上 ,法律上和實踐中,沒有區分的意義,也可以用補充協議的方式,對內容進行更改。或者用變更協議的方式 ,對內容進行補充。兩者都可以互用。合同,不是看名稱,主要是看內容。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5、《繼承法》中關於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六條【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三十一條【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認籌協議和認購協議存在諸多不同,認籌協議就是開發商在樓盤正式銷售前,透過優先選房、享受開盤價格優惠甚至抽大獎送車位等方式,吸引有購房意向的購房者預先向售樓方繳納認籌金,隨後簽訂的合同協議。一般進行認籌時,購房者需先填寫個人買房資料,並交納一筆認籌金,少則幾千元,多則幾萬元。一般情況下,在認籌之後,買家就會成為樓盤的尊貴客戶,可以享受優先選房、打折等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銷售時,“認籌”的購房者再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選中房屋後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開發商將把“認籌金”如數退還給購房者。而認購協議就是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保證不將房屋賣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同協議,認購人則保證將在此期間內遵循協議約定的條款與開發商就買房事項進行商談。這種認購行為的主要特徵是買賣雙方約定的為將來訂立合同而談判的義務,而並非達到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