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未婚同居的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問題,最好是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則可以訴至法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δ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呢

  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在分割時要遵循下列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呢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雙方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離婚時投資性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是將財產與公司,或者將房屋出租,獲得的收益是在婚姻存在期間的,則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增值的,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 ...

同居期間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有約定的根據約定分割,沒有約定的,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 ...

同居期間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已成共識。同居後的財產歸屬應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分割。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2、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 ...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 ...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男女同居期間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 ...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有法律效力嗎

  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條款的效力,財產分割條款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於有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