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法償是指在貨幣流通條件下,國家對主幣在法律上所賦予的無限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的數額不受限制,任何人都不得拒絕接受。金屬貨幣流通時期,由於主幣的名義價值與內在價值相符,而輔幣的名義價值則大大高於內在價值,故國家規定主幣為無限法償貨幣,輔幣為有限法償貨幣,紙幣流通時代,主幣和輔幣均為價值符號,都憑國家賦予的權力流通,故都是無限法償貨幣。
無限法償是指在貨幣流通條件下,國家對主幣在法律上所賦予的無限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的數額不受限制,任何人都不得拒絕接受。金屬貨幣流通時期,由於主幣的名義價值與內在價值相符,而輔幣的名義價值則大大高於內在價值,故國家規定主幣為無限法償貨幣,輔幣為有限法償貨幣,紙幣流通時代,主幣和輔幣均為價值符號,都憑國家賦予的權力流通,故都是無限法償貨幣。
償付能力又叫法償能力,指貨幣所具有的法定支付能力。分為有限法償和無限法償兩種情況。
無限法償是指有無限的法定支付能力,不論支付的數額大小,收款人都不得拒絕接受。一般來說,本位幣都具有無限法償能力,而輔幣則可能是有限法償的。所謂無限法償,是指不論支付數額多大,不論屬於任何形式的支付,對方都不能拒絕接受。本位幣一般都具有無限法償能力。
六法全書是國民黨法學家習慣上將國民黨法規分為六類,仿照日本等國,彙編在一起而成的,亦稱《六法大全。》它是國民黨政府六種法律的彙編,也是其成文法的總稱。六法的體系為:憲法、民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它構成了國民黨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內容上較為完備。
國民黨統治時期的六個門類的法律法規彙編。學界有不同說法,主要觀點有兩種,民國初立法採用民商分立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之說;1929年之後,立法採用民商合一原則,六法有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之說,後者為學界主流觀點。
六法全書,作為統治人民的法統,並三令五申地督促各省、市政府印發各區、鎮、鄉公所及民眾教育館、電影院、報社等進行宣傳。王耀武任山東省主席期間,在省政府機關報《山東新報》上分期登載《六法全書》,並飭令省高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工作人員,隨時抄錄、熟記,以學習掌握六法全書水平高低,作為甄拔、晉升的依據之一。
近代世界法律有兩大法系,海洋法系,以英、美為代表;大陸法系,以法、德為代表,日本和當時的中國的六法均屬之;兩大法系在全世界的影響,大致各佔一半。大陸法系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簡稱六法,因此,六法全書的名稱,實際上涵蓋了世界上半數以上的國家,甚至蘇聯的立法也可以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