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有: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有: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1、股票的價值常常由流動資產價值和固定資產價值共同決定。普通股的流動資產價值比包含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更重要。
2、股票價值是虛擬資本的一種形式,它本身沒有價值。從本質上講,股票僅是一個擁有某一種所有權的憑證。股票之所以能夠有價,是因為股票的持有人,即股東,不但可以參加股東大會,對股份公司的經營決策施加影響,還享有參與分紅與派息的權利,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同理,憑藉某一單位數量的股票,其持有人所能獲得的經濟收益越大,股票的價格相應的也就越高。
凡是涉及全體業主利益的問題應由業主共同決定。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每一個業主都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主人,對於關涉全體業主利益的事情,都應該經全體業主同意後才能實施。
地震破壞力的大小哪些因素決定 地震破壞性的大小是由什麼因素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