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明確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明確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孩子的撫養權已經透過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歸屬一方。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撫養子女一方出現上述一種情形,另一方可依法主張變更撫養關係。
關於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律規定有: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