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的子女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要確定女方沒有不適合撫養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女方在離婚前就已經做過關於絕育的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從出生起一直跟隨母親生活的時間長,一旦分開將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
3、透過溝通協商解決小孩歸你撫養。孩子對母親的依賴度,情感,生活照顧都傾向女性。更利孩子成長。
4、從法律角度來說,要具備有比男方更好的生活條件,經濟條件,教育條件。
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雙方的工作和工資收入狀況。2、文化水平。3、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4、判歸一方後孩子的生活環境的改變。5、一方的思想品質,因為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對於十週歲的孩子,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 ...
女方沒有工作離婚也可以要撫養權的,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女方爭取子女撫養權的做法是:
1、突出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
2、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環境等人文方面優勢;
3、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孩子陪伴;
4、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
5、依法律規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6、證明對方存在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
...
夫妻離婚時,女方可以從以下方面爭取撫養權:1、對於未滿兩週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2、對於已滿兩週歲的子女,如果女方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方面較男方更好,女方可以主張由己方撫養子女將對子女更有利來爭取撫養權;3、對於已滿八週歲的子女,女方可以多與子女溝通交流,讓子女願意由女方撫養。
法律依據
《 ...
可以爭取撫養權。乙肝並不屬於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 ...
可以爭取撫養權。想要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可以由子女的父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話簽訂變更撫養協議書即可,如果雙方沒有協商一致,可以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申請變更撫養權,既然孩子已滿兩週歲,法院就不會再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而是以有利於子女教育成長的標準進行判決,所以在向法院起訴時,要準備好自己更有利於撫養子女 ...
女方出軌要的證據主要是:
1、書證:這主要是指信件、電子郵件、認錯書和悔過書等等。
2、物證:主要指對方與第三者親密的照片。或是對方與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飛機或是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的通話詳單等。
3、視聽資料:主要是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親密的錄影,對方承認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關錄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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