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專案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等到開發的房地產專案銷售完畢,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也就終止了。
需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專案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等到開發的房地產專案銷售完畢,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也就終止了。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第五條,只有個人非營業用的才可以免交房產稅,商業店鋪明顯不屬於非營業的,所以需要交房產稅。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徵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
2、從租計徵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徵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餘值計徵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徵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x(1-10%或30%)x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x稅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