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具體而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已經不復存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時,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變成了承繼原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
如果合併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即主動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改成合並分立後的用人單位,則意味著一個新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雖然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改變,但已經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變成了承繼原用人單位權利和義務的單位。
此時,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比如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有可能發生變化,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合併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即主動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改成合並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
則意味著一個新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雖然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改變,但已經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原租賃合同是生效的,房屋出租人變更,並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限內原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租廠子沒土地使用權是違法行為,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 ...
有效。勞動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對缺失的部分,雙方可以協商增加,不能協商的,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
主險合同終止了,附加險也跟著終止了,保險合同均失效,被保險人不再享受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障,因為附加險存在的前提是投保了主險。
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障期限有些是相同的,有些是不同的,若是主附險的保障期限不同,那麼,肯定是主險保障期限長於附加險。以平安福為例,主險為終身壽險,其中一種附加險長期意外傷害險的保障期 ...
1、一般來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是業主大會成立並選聘新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時終止。
2、有期限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時,物業公司可以與開發商續約。
3、如果前期物業公司沒有更換過,一直是前期的物業公司即是已經到期了,算是實事合同,物業公司提供了服務,在法律上是應該繳費的。 ...
合同撕了是否還有效需要分情況分析:
1、雙方分別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毀,如未履行且一方拒不承認的,視為未簽署過生效合同;
2、雙方分別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毀,如果已經實際履行,視為事實合同關係,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 ...
租房合同,又稱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後,原租賃合同時效,在沒有續簽合同的前提下,合同雙方繼續履行主要的合同內容的,視作簽訂了一個無期限的租賃合同,合同雙方的一方都可以無條件的在任何時間內解除合同,但應當賠 ...
有效。當租賃合同丟失後,如果有收據可以說明租金的,則可以證明租賃關係。因此租房關係仍然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2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13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