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缺少必備條款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缺少必備條款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有效。勞動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對缺失的部分,雙方可以協商增加,不能協商的,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換房東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原租賃合同是生效的,房屋出租人變更,並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限內原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租廠子沒土地使用權合同還有效嗎

  租廠子沒土地使用權是違法行為,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單位分立了籤的合同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變成了承繼原用人單位權利和義務的單位。   此時,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比如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投資人有可能發生變化,但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合併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變更原來的 ...

單位分立之前籤合同有效

  單位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具體而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已經不復存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時,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變成了承繼原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   如果合併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即 ...

無試用期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試用期,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相反,《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性規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勞動合同變更後有效

  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可以因為法律規定的原因或者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協商一致進行變更的,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

應屆生簽了勞動合同算應屆生

  簽了勞動合同,如果還是處於畢業的當年,就還是屬於應屆畢業生。應屆畢業生就是在應該畢業的年份畢業的畢業生。學生在大學的最後一年,就是應屆畢業生。如果過了畢業的那一年,已經到畢業的第二年了,就不算是應屆畢業生,而是往屆生了。   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係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 ...

解除勞動合同能申請勞動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但需要在解除勞動關係的一年之內。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 ...

主險合同終止附加險有效

  主險合同終止了,附加險也跟著終止了,保險合同均失效,被保險人不再享受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障,因為附加險存在的前提是投保了主險。   主險和附加險的保障期限有些是相同的,有些是不同的,若是主附險的保障期限不同,那麼,肯定是主險保障期限長於附加險。以平安福為例,主險為終身壽險,其中一種附加險長期意外傷害險的保障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