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於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單務合同只有一方有義務,因此抗辯權並不存在。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對不安抗辯權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基於合同雙方互負債務的情形下,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為。單務合同只有一方有義務,因此抗辯權並不存在。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對不安抗辯權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是單務合同是雙務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
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的區別:
1、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則。只有雙務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辯權,單務合同不適用這一規則。
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雙務合同中中,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合同義務應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權利亦應消滅。在此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不再負有合同義務,也無權要求對方作出履行;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如果贈與沒有附義務,受贈人無需履行義務,那麼贈與合同就是完全的單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