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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勞動能力鑑定條件有哪些

因病勞動能力鑑定條件有哪些

  如果是因病、非因工負傷,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只有屬於工傷的情況下,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才能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經過哪些程式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要經過的程式有:

  (1)將申請書及報送材料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2)通知用人單位和被鑑定人有關鑑定事宜。(如:鑑定的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並組織協調鑑定工作;

  (3)指定勞動鑑定醫院、聘用勞動鑑定專家組成技術鑑定組;

  (4)勞動鑑定醫院指定合格的醫生根據被鑑定人受傷的部位或病情進行檢查,寫出診斷報告;鑑定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及材料進行技術鑑定並寫出鑑定意見;

  (5)勞動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勞動法規及鑑定意見作出鑑定結論。

勞動工傷鑑定流程有哪些

  勞動工傷鑑定的程式如下: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鑑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鑑定審批表》做鑑定。

  3、鑑定辦對鑑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後,交納鑑定費。

  4、鑑定辦定期召開鑑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予以公佈。

  5、自鑑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鑑定結果及收取全部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申請撤銷司法鑑定條件哪些

  申請撤銷司法鑑定的條件: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 ...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哪些

  1、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   2、當事人為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 ...

勞動能力鑑定條件

  申請鑑定條件: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 ...

民事行為能力條件哪些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一、18週歲以上。   二、精神狀況健康正常。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 ...

勞動能力鑑定哪些要求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請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工傷診斷證明,以及醫院記載的有關負傷職工的病情、病志、治療情況等資料(包括有關的放射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 ...

勞動能力鑑定的迴避程式哪些

  勞動能力鑑定的迴避程式有:   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及勞動鑑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被鑑定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負責人、被鑑定人的近親屬;   (2)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3)與被鑑定人及用人單位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 ...

重新司法鑑定條件哪些

  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有:   1、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