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賠償範圍一般只針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不在行政賠償範圍內的事項,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的規定,可知國家對於下列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況僅是免於國家行政賠償的情形,但在一定條件下受害人還可以透過其他國家補償機制、民事侵權賠償等有效途徑獲得物質方面的救濟。
國家行政賠償範圍一般只針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不在行政賠償範圍內的事項,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的規定,可知國家對於下列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況僅是免於國家行政賠償的情形,但在一定條件下受害人還可以透過其他國家補償機制、民事侵權賠償等有效途徑獲得物質方面的救濟。
國家土地徵收賠償標準有:
1、徵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