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企業在資產評估前,先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事項的具體狀況。
2、企業提出資產評估專案核准申請,並提交相關檔案材料;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相關事項進行稽核;
4、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後,提出備案申請,並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凡需經核准的資產評估專案,企業在資產評估前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有關事項:(一)相關經濟行為批准情況;(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三)資產評估範圍的確定情況;(四)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的條件、範圍、程式及擬選定機構的資質、專業特長情況;(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情況。
國有股權轉讓需要評估。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
(十二)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