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最佳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71條有如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