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產,在處分該房產時,應徵得夫妻雙方的同意。因此,夫妻單方處分共有房產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但若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可以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共有的房產,在處分該房產時,應徵得夫妻雙方的同意。因此,夫妻單方處分共有房產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但若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可以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要看房產證上的房主是誰。如果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一個人的名字只需產權人的一方就可以過戶了,如果產權人是兩個人的名字則需要兩個人都到場,共同辦理過戶。若是一方不到場,也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指定配偶為其代理人,代替簽字過戶住房,需要把授權書,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交於配偶。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檔案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夫妻雙方有一方有精神病能離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