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死亡的,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劃分清楚之後,死亡一方的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分配。
如果是婚前贈與一方的,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的,則除對方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對方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後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協議或訴訟離婚離婚之後,發現在離婚協議中有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的相關約定,或者對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的分割條款反悔的這些情形,都能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 ...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 ...
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依據,對於共同財產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如果婚前軍人轉業的,轉業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後計算的,轉業費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分段計算,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根據軍人婚後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 ...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
夫妻共有財產公證的條件有: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願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