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關係的主要內容有:(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2)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3)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藉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法律依據】根據《繼承法》第30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夫妻財產關係的主要內容有:(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2)夫妻雙方均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3)夫妻雙方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還禁止以任何藉口侵害配偶的財產繼承權。【法律依據】根據《繼承法》第30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夫妻財產關係是指夫妻在家庭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處理夫妻財產關係的規定,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