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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於僅有一方持有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離婚住房公積金怎麼分割

  離婚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以一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如果能證明約定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於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可以不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離婚房產怎麼分割才好

  夫妻離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的分割辦法是:   1、首先,夫妻的共有房產有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 ...

夫妻離婚投資股權分割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 ...

再婚夫妻離婚是如何分割財產的

  個人財產是結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最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對於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透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後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 ...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有何原則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第四,公平原則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

小產權房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

  因國家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政策禁止小產權房買賣,雖然夫妻與賣房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該協議因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並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故對案例中的小產權房應不予處理。   雖然《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對於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但該規定是建立在爭議房屋有合法來源基礎上的, ...

夫妻離婚有權分割對方的股權嗎

  夫妻離婚時,有權分割對方的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 ...

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怎麼辦

  夫妻離婚後財產分割的進行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