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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婚俗

奇特婚俗

   最奇特的婚俗——搶親

  搶親就是未婚男子將喜歡的未婚女子搶到自己家結婚成親,這種習俗,雲南有幾個少數民族均有,但這只是男女雙方商量好的一種婚嫁方式。然而,德宏州梁河縣的阿昌族搶親卻有所不同,分為三種情況

  一種是男女雙方自由戀愛有了感情,但說親時女方父母不同意,這時,男女青年便私下定好日子,讓男方來搶親。男方按約好的日子,邀約夥伴深夜摸進女方家,拉著姑娘就跑,姑娘有意高聲喊父母,以示自己是被人搶走的。由於女方父母毫無準備,這種搶親大都順利。

  二是姑娘有了自己的意中人,而父母又硬要為姑娘選定其他女婿。在兩個男子喜歡一個姑娘的情況下,其中一個男子便約同伴把姑娘搶回家中,未搶到姑娘的另一個男子,只能眼巴巴地望著姑娘被搶走,而不能半路擷取,這是阿昌族的規矩。

  三是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立下山盟海誓,但女方中途變心,男方便組織人趁姑娘外出不備搶起就跑。 搶親到家,一進門就放鞭炮,當即拜堂。當夜或第二天一早要將姑娘領到較遠的親戚家住下,有時還要躲進深山,直到雙方家長談判妥當才雙雙回家。

土著民族的奇特婚俗

   (一)印度土著民族主要擇偶方式

  土著民族在印度社會中佔有重要地位。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歷史文化,更有奇特的風俗習慣,就連挑選生活伴侶的方式也各有特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試婚:男女婚前可同居,以便互相瞭解和確定婚姻關係。男的到女家後,居住時間長短不一,少則幾周,多則數月。如果雙方滿意,則可結婚。若雙方性格不合,男的要給女方父母一筆錢,作為賠償,然後方可回家,婚事就算告吹。但若女方已經懷孕,兩人則非結婚不可。今天在古吉拉特邦的皮爾族和阿薩姆邦的古喀族中這種風俗尤為流行。

  搶婚:即男方的人把女的搶來成婚。搶婚分為三種,一是強行搶婚;二是默契搶婚;三是禮儀性搶婚。

  強行搶婚:在姑娘及其父親不同意的情況下,把姑娘搶來再舉行結婚儀式。多數少數民族經濟文化較為落後,男多女少,則採取付款娶妻的做法,即付一筆身價費給姑娘。如男方錢少,或姑娘身價費高而無力支付時,便設法強行搶妻。這種風俗,自古就有,相傳至今。從前,在印度的那加族、霍族、皮爾族、貢德族以及阿薩姆邦、比哈爾邦和中央邦的一些少數民族中非常盛行。後來,由於政府限制,隨著教育的普及和文明宣傳的加強,這種風俗在日益減少。但是,有些少數民族為了維護這種舊的風俗傳統,改頭換面地創造了一些搶婚新花樣。例如,在貢德族中,只要父母同意就可搶婚;喜馬拉雅山谷地帶的波迪亞族也是如此;在柯亞族、蒙達族和比爾豪爾等民族中則採用另一種辦法:姑娘如不能輕易搶到手,男子可藏身於廟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待機行動,只要遇到機會,就往姑娘頭上戴番紅花。一旦成功,就意味著姑娘歸他所有,與此同時,社會也予以承認。

  默契搶婚:即雙方家庭商定,某月某日男家前來搶親。確定了日期,男方便帶著親友“襲擊”女家。女家的人假裝受傷,呆在家裡不動,男家的人便把姑娘抬到馬上,和男青年一起帶走,這時姑娘故作呼喊哭泣之狀。用這種方法,顯示男青年的勇敢,並表達對姑娘的愛情。

  禮儀性搶婚:男女青年雙方情投意合,但遭到父母的反對。在這種情況下,利用廟會或節日的機會,男青年應姑娘的要求,公開給她頭上塗硃紅,這樣,父母也只好同意他們成婚。若還不同意,就會有五老會①的人出面給他們調解。除皮爾族之外,在一些蒙古人種少數民族中,這種做法很流行。

  考驗婚:到了結婚年齡的男子,利用廟會、節日等機會,顯示出自己的體力和才幹為強者後,有權挑選姑娘為妻,古吉拉特邦的皮爾族就採用這種辦法。在灑紅節時,人們舉行一種名叫“高爾·格泰芳”的舞會。在舞場中央豎立一根竹竿,上面掛有椰子和紅糖。未婚姑娘在竹竿四周圍成一圈。圈外再圍一圈未婚男子。青年們都盡情地跳舞。跳舞過程中,男青年要奮力衝破姑娘們的舞圈,爬上竹竿去取下椰子和紅糖。這時候,一個個爭先恐後,拼命衝擠,姑娘們竭力阻攔,不讓他們衝進圈內。這時他們之間,猶如廝殺格鬥一般,有些男子的衣服被撕破,有些男子的頭髮被揪掉,受傷流血,男青年們也在所不惜。最後,哪位青年衝進圈內,首先拿到竹竿上掛的椰子和紅糖,就算他獲得了勝利。這樣,他就有權挑選在場的任何一位跳舞的姑娘為妻,並且可以不付分文,立即帶走。

  服役婚:婚後新郎先在岳父家做工服役,到一定時間,相當於付完姑娘身價費後才能把妻子帶回家去。這是一種在買賣婚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婚姻風俗。有些經濟困難的小夥子,因付不起姑娘身價費而不得不採用這種辦法。當然,也有些是婚前服役的。即男青年去女家後,凡是能做的活兒,他都得做。服役期長短不一。最後把勞動所得,作為姑娘身價費支付,身價費付清了,即可完婚。今天印度的貢德族、白伽族、凌格考爾族、古吉族、阿耶茂爾少數民族中的窮人,仍然採用這種方法成婚。比爾豪爾族則時興一種未來的岳父把姑娘身價費借給未來女婿的辦法,實際上也屬這一種。即男方借債後,要到女家幹活,以抵債務,幹活期限不定,直到債務還清為止。今天此俗,在喜馬偕爾邦的古傑爾族和北方邦的柯斯族中仍很盛行。

  換親婚:這是一種兩家的姑娘交換成婚的辦法,即甲家的姑娘嫁到乙家,而乙家的姑娘再許配給甲家。這樣,兩家互相交換,免付姑娘的身價費。貧寒之家,往往採用這種辦法。在印度,除迦西族禁止採用這種辦法外,其他少數民族大都採用。

  私奔婚:男女雙方相愛,因遭到父母的反對或因付不起姑娘的身價費,一對情人就雙雙私逃外地,結為夫妻。過些時候,再回到家裡,社會便給以承認。這時,父母自然也就無計可施,只好同意。這種結婚方法,不舉行任何儀式。今天在蒙達族、霍族、桑塔爾族等少數民族中還頗為盛行。從前少數民族中,由於不盛行童婚,所以上述結婚辦法相當普遍。今天由於童婚盛行,此種結婚辦法日益減少。

  強求婚:如果一位姑娘愛上一位男青年,或已訂婚而男方還在拖延婚期,或男青年同意又遭到父母的反對時,那麼她要設法同那位青年成婚,就得采用這種辦法。其做法是:一天,姑娘帶上米酒,突然闖入男方家裡,對她的突然闖入或賴著不走,當然會遭到男方家裡人的反對,男方家為千方百計把她趕出門,會施展種種手段。例如在火裡投放辣椒,使室內氣味刺鼻,難以忍受,全家都到室外,只把姑娘一個人留在屋裡;或者往姑娘身上潑熱水,甚至遭受一頓毒打,要麼不給她飯吃。而和她要好的男青年這時會偷偷給她送飯,並鼓勵她努力堅持,不要灰心。姑娘經受住了這些考驗,便會泰然自若地坐在那裡不動,就算她獲勝。男方父母也只好同意。今天,印度的比爾豪爾族、奧郎沃族、格麻爾族、蒙達族、桑塔爾族等少數民族中還流行這種婚俗。

  (二)婚姻的規定與禁忌

  印度土著人與其他文明民族一樣,在結婚方面有不少規定與禁忌,例如哪些部族或哪些姓的人可以彼此通婚,都有自己的傳統習慣。一般情況,他們多流行族內婚姻,即使有不同分支,分支之間彼此不通婚,實行分支內部通婚。異姓的人也很少通婚,如道達人有兩個姓,一個姓是達勒特勞勒,另一個姓是迪瓦里耶勒,它們都是內婚群體。又如皮爾人也有兩個姓,一個是吳傑萊皮爾,另一個是邁萊皮爾,它們彼此也不通婚。而有些土著人不論這些,彼此可以通婚,如魯夏依人和古喀人等。有些土著人非常強調種姓區別,不同種姓的人互不通婚,這是因為它們受了印度教影響的緣故,甚至有的還相當嚴重。如若違犯,則受到嚴懲。例如阿薩姆的迦西人就是如此。還有的禁止本村人彼此通婚,例如喬達耶格布林地區的蒙達人等就是實行異村通婚。有些人喜歡錶兄妹結婚,據統計,貢德人中54%的婚姻屬於這類。這類婚姻的好處是男方可以不付“姑娘身價費”,節省開支,所以流行。

  土著人中有種風俗,丈夫一旦去世,寡婦可以同亡夫的兄弟結婚,即大伯子和小叔子。通常妻子去世,其妹妹與姐夫成婚。

  (三)幾種婚姻制

  人類對自身社會化發展的最基本形式是婚姻,婚姻在發展過程中又形成了不同的習俗,這些習俗基本上反映了家族、親族和整個社會的結構,以及它們的宗教信仰情況等。婚姻的形成,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係性質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每個民族都有與自己的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婚姻習俗。同時與宗教信仰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印度土著眾多,其社會與生產發展很不平衡,宗教信仰也千差萬別,因此婚制也很複雜,並不統一,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一夫多妻制。這種婚姻是群婚制的殘餘,它與各民族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和經濟狀況的好壞有關,是一定的社會產物。妻子被當作一種“財產”看待,認為娶妻越多,越光榮體面。這種婚制大多在富有的土著人中流行。從歷史上看,這種婚姻形式產生於母系制的初期,主要表現形式是“姐妹共夫”,一個男子同時與妻子的姐妹結為夫妻。在原始社會末期,只有氏族貴族和富裕戶的男性家長才有多妻現象。進入階級社會以後,享有特權的大都是奴隸主、封建主和一些富人等。至於一般平民百姓,由於經濟條件的限制,一夫一妻則已滿足,孤獨終身者也大有人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多妻制是富人和顯貴人物的特權,多妻主要是用購買女奴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眾都是過著一夫一妻制的生活。”雖然今天印度土著人的社會情況發生了變化,但以經濟條件好壞而決定妻子多寡的情況至今亦復如此。它在印度的迦羅人、登迦人、格拉西亞人、那加人、貢德人、白迦人、道達人、波迪亞人以及皮爾人等土著人中,這種婚制還很盛行。

  印度土著人大多以農業為主,由於農業、副業和各種手工業的發展,增加了男子在生產領域中的作用,提高了男子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從而確立了男子在社會生產中的主導地位,有些男主人感到農活繁重,勞力不足,於是多娶妻子,以作助手,這是土著人一夫多妻的原因之一。當地土著人宗教思想濃厚,重男輕女,前妻若不生男孩,丈夫可再娶一妻,遂出現了一夫多妻的情況。有些土著人受了印度教的影響,結婚時興姑娘帶嫁妝,娶妻越多,丈夫的收入越大,有些人把結婚當成了發財手段,這也是產生一夫多妻的原因之一。至於在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中,一夫多妻制屬於法定的婚姻形式。因為宗教教義明文規定,男子可娶四妻,但是由於經濟條件的限制,真正過一夫多妻生活的只是極少數。

  2.一妻多夫制。一個女子同時嫁幾個丈夫,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同胞兄弟共娶一妻,若其中一人與一女子結婚,則妻子也屬於其弟兄們共有,甚至將來出生的小弟弟也是那位女子的丈夫。若女子懷孕,長兄要舉行拉弓儀式,稱之為“巴爾蘇德比米”,透過這種儀式來確認誰是孩子的父親。若其中一個兄弟退出了“聯合家庭”,分家單過,那麼他就喪失做丈夫的資格,對孩子不再有佔有權。妻子雖屬兄弟們共有,但長兄享有特權。妻子若拒絕與長兄同居,則被視為一種罪過,有權將她拋棄。兄弟們對長兄的話奉若聖旨,唯命是聽,不得違抗,否則長兄有權把他開除出家庭。若妻子婚前生子,唯大哥對孩子有佔有權,而那個孩子和婚後所生的其他孩子一樣,對家中財產享有同等權益。婚後所生的孩子屬於兄弟幾個共有。有的地區還有另外做法,例如在迦斯和道達土著人中,他們把第一個孩子認為是長兄的,第二個孩子認為是老二的,第三個孩子認為是老三的,依次類推。這種婚制在迪亞納、道達、高達、柯斯等土著人中尤其盛行。二是幾個丈夫並非是同胞兄弟,一個女子除同親兄弟幾個結婚外,還與旁人同時結婚。如南印度的那耶爾等族中流行這一風俗。幾個丈夫不住一起,妻子輪流與丈夫同居。當她與其中一個丈夫同居時,其他丈夫無權干涉。

  這種婚姻主要與其經濟狀況有關,男方貧寒,無力養妻,只好幾個人合娶一個。而有些女子,願意同時嫁給幾個丈夫,她們認為,幾個丈夫養活她一人,生活上才有保障。由此可見,這種婚俗的存在,與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經濟條件密切相關。但這種婚制畢竟落後,是一種群婚的殘餘形式,弊病較多,如女子性病,不孕者較多,丈夫之間也不免發生矛盾,故離婚率高。因此,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狀況的變化,這種婚制在日益減少。

  3.一夫一妻制。在印度廣大土著人中,由於固定的農業、家畜飼養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發展,增加了男子在生產領域中的作用,提高了男子的經濟和社會地位,從而確立了父系統治的地位,引起了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母系氏族公社轉為父系氏族公社,母系大家庭轉變為父系大家庭,由妻方居住過渡到夫方居住。在婚姻方面,一夫一妻製成為主要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是以男子在社會生產活動中取代婦女的地位而起主導作用為特徵的,在家中掌握經濟大權,從而形成了家長制,父權制,父權高於一切。女子結婚後,從自己父系家族中轉移到丈夫氏族裡。從結婚的那天起,就失去了從父方應得的權利,但到丈夫家後又同樣得不到任何權利上的補償。在一夫一妻制的婚俗中,形成了向自己子孫轉移財產的繼承觀念,發展了男權世系,確立了嚴格的血親家族系統的親屬制度。由於一夫一妻制是私有制下的產物,它的形成與發展受到社會制度和生產力水平的制約,所以在一夫一妻婚俗中,妻子與其他財產一樣歸丈夫私有,她的職能主要是生育後代,延續父權世系。因此,她地位的高低也取決於一個女子是否生育後代,尤其是否生育男孩,這在印度土著人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一個不育男孩的妻子則倍受歧視,其地位非常低下。相反,生兒子的妻子則受到丈夫的尊重,有的甚至受寵若驚。因此,一夫一妻制在私有制條件下出現男尊女卑,甚至婦女受壓迫的種種悲劇也很自然。印度不少土著人還把妻子作為主要勞力看待,妻子不僅同丈夫一起下地幹活,還經常獨自放牧牛羊,上山打柴等,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有時比丈夫幹活都多,像長工一樣,處於被奴役的地位。

  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夫權之上的,作為婚姻發展史上的一種形態,它經歷了漫長的歲月,現已被越來越多的土著人所採用。這說明,它比其他婚制更具有優越性。這種婚制既有利於人類健康繁衍,又有利於社會生產的發展。另外,這種婚制所以日益增多,也同他們長期受到當代文明的影響和支付女方索取的聘禮有關。但是,當一種較先進的婚制形成以後,新舊之間鬥爭並未因此而停止,母權制與父權制的鬥爭還會繼續存在,它總是以各種形式頑強地表現著。例如,結婚時男方向女方支付大量的聘禮,或婚前男子在女方服役,甚至買賣婚的流行等現象就是佐證。男女青年自由結婚的現象並不普遍,因此釀成許多悲劇,這就證明,仍需不斷進行改革。在私有制的條件下,只要存在貧富懸殊,人與人之間有不平等的現象,自由戀愛總會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作為一種婚姻形態,它既然和社會發展相聯絡,就不可能一成不變的以一種方式存在下去。

  (四)簡便的離婚方法

  印度的土著部落民,由於宗教信仰的原因,不把“結婚”視為一種宗教儀式。因此,他們若想離婚,既方便又容易。一般做法是,無論男女哪一方,凡主動提出離婚者則要支付一份罰金給另一方,作為結婚的賠償費。另外,若男方想離婚,他無權收回結婚時支付對方的“姑娘身價費”;若女方要離婚,退還了“姑娘身價費”就可以把女兒領走。即使女子已不在世,因特殊原因要離婚,女方的父親也必須退回男方所給的“身價費”不可。

  離婚的原因很多,往往為一件小事而離婚,大體有這麼幾種:

  1.一方認為對方品行不端;

  2.一方不願意與另一方同居;

  3.雙方彼此懷疑;

  4.女子不孕,或與丈夫性格不合。

  離婚時,有的不舉行任何儀式,男方交了罰金,或女方退還了“身價費”就可以把女兒領走。有的還舉行簡單儀式,如丈夫站在鄉親們的面前,面向太陽,一隻腳著地站著,他脖子上纏一塊布,布的兩端繫有三片娑羅樹葉,然後一邊喊著“森·白格!”一邊把那三片樹葉放進嘴裡咀嚼,象徵離婚。女子也可以這樣做。離婚後一般子女歸女方撫養。

  印度不少土著部落,女子的地位比男子的地位高,男子婚後受女子的管制較嚴,如妻子不允許丈夫上街,不允許丈夫在街上吃飯等等。所以離婚的事情往往由女子主動提出。

  由於受到印度教的影響,他們的風俗習慣在發生變化,如請祭司舉行一些祈禱活動,工作有高低貴賤之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受到一定限制等等。

奇特婚俗搶親

  最奇特的婚俗——搶親

  搶親就是未婚男子將喜歡的未婚女子搶到自己家結婚成親,這種習俗,雲南有幾個少數民族均有,但這只是男女雙方商量好的一種婚嫁方式。然而,德宏州梁河縣的阿昌族搶親卻有所不同,分為三種情況:

  一種是男女雙方自由戀愛有了感情,但說親時女方父母不同意,這時,男女青年便私下定好日子,讓男方來搶親。男方按約好的日子,邀約夥伴深夜摸進女方家,拉著姑娘就跑,姑娘有意高聲喊父母,以示自己是被人搶走的。由於女方父母毫無準備,這種搶親大都順利。

  二是姑娘有了自己的意中人,而父母又硬要為姑娘選定其他女婿。在兩個男子喜歡一個姑娘的情況下,其中一個男子便約同伴把姑娘搶回家中,未搶到姑娘的另一個男子,只能眼巴巴地望著姑娘被搶走,而不能半路擷取,這是阿昌族的規矩。

  三是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立下山盟海誓,但女方中途變心,男方便組織人趁姑娘外出不備搶起就跑。 搶親到家,一進門就放鞭炮,當即拜堂。當夜或第二天一早要將姑娘領到較遠的親戚家住下,有時還要躲進深山,直到雙方家長談判妥當才雙雙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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