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女職工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女職工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按相關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職工勞動糾紛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

  勞動糾紛處理途徑有: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有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

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有何內容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有哪些內容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

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保護

  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勞動法》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

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內容是什麼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人勞動時間。 ...

養老保險的勞動糾紛應怎麼處理

  因養老保險引起糾紛的處理:勞動合同中規定企業應向社會保險機構為職工交納養老保險費而拒不交納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教育企業行政領導,督促企業履行義務,並裁定企業行政負擔由此產生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 ...

勞動糾紛怎麼處理流程

  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有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