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康權,包括
〔一〕不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權利。
〔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其他權利:產前檢查按出勤對待、勞動時間內給予哺乳時間等。
二是勞動保障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僱的權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權利、享受生育保險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是健康權,包括
〔一〕不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權利。
〔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其他權利:產前檢查按出勤對待、勞動時間內給予哺乳時間等。
二是勞動保障權: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僱的權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權利、享受生育保險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因此也就不能扣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懷孕女職工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需要具體分析,如果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不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