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法條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規範性檔案的效力等級如下:
1、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法規和規章。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5、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行政法的基本含義包括兩層:
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範和原則調整的物件是行政關係和監督行政關係,而不是別的社會關係。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內容的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方針、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職權和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有關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別行政法:指規範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如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財政、海關、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