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勞動關係主要依據是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認定勞動關係要做的工作有:
1、儘量提供能夠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其他材料。
2、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3、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勞動合同是判斷勞動關係的基本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保留勞動關係,暫時不用上班也不用給你發工資,只要雙方同意,這個從法律上也是允許的,但是單位依法應該繼續繳納社保費。不過如果員工不同意這樣,那麼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必須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 ...
勞動關係的特徵有:(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 ...
事實勞動關係的判定標準有以下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
勞動關係傷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參考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
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有:
1、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 ...
認定勞動關係成立除勞動合同外,還有事實勞動關係的成立。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