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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的經濟損失

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的經濟損失

  1、作為立案標準,重大經濟損失是指在人民檢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實無法挽回的、由於犯罪嫌疑人行為所造成的那部分經濟損失;

  2、應當以立案偵查時行為造成的損失為損失確定的最後時間;

  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挽回了損失的,就不能認為造成了實際損失,這就是說損失是否造成應以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是否挽回了損失為標準,已經挽回的,就沒有造成損失;反之,則造成了經濟損失;

  4、應當以法院受理案件時行為人確實無法挽回的損失為最後的實際損失;

  5、審宣判前行為人確實無法挽回的損失為最後的實際損失。

濫用職權罪造成損失可以累加嗎

  從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現實需要出發,對於這種情形,只要沒有過追訴時效的,就應按犯罪處理,即濫用職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

  法律認定濫用職權罪從以下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最輕判幾年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其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 ...

如何控告特警對公民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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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與次數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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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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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什麼情況可判定罪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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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濫用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 ...

濫用職權可能免除刑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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