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婚前債務婚後不是共同承擔,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清償。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了婚前債務婚後不是共同承擔,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清償。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清楚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而夫妻之間婚前欠款,是在婚前就已經形成,婚後仍應當償還,不因形成夫妻關係而直接混同。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債關係,並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係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在這中間還包括了各自的債務,由於債務是在這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在婚後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用夫妻共同承擔,而是由債務人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