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後還貸的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的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前買房的首付款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有另外的約定外,是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證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具體分割需要區別對待。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在銀行貸款並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是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首付款應該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