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規定是雙方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辦理結婚證,國家承認雙方是夫妻關係,構成事實婚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無效婚姻的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2)重婚的;
(3)不到法定婚齡;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在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後果。
除以上四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無效為由解除婚姻關係。
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婚前隱瞞病史會影響婚姻效力,如果是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姻會被判為無效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
在民事審判中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 ...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因為婚姻效力是無效的,違不符合我國結婚登記生效的要件,因此不適用調解程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 ...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雙方到民政局登記的,就是合法有效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 ...
如果立遺囑人立有多分遺囑(公證遺囑除外),內容相牴觸的,則以最後所立的遺囑內容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則最終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 ...
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是:
1、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同時與不同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均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據租賃合同向出租人主張合同權利。
2、租賃合同登記與否,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但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不得對抗第三人。
3、未經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標的物具有違法性,該租賃合同應為 ...
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
(三)審查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