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子女主張增加撫養費的,應予支援:第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第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或中止:第一,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水平;第二,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第三,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或其他義務人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或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已離婚能申請降低撫養費,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減少或者中止其給付:
1、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已經成年的孩子,如果有如下情形,需要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問題具體意見》明確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週歲 ...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如果協商不一致或者出現法定情形,可以起訴到法院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
探望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望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制探望。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 ...
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當支援。
(1)原定撫 ...
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孩子的撫養權已經透過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歸屬一方。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 ...
有無兒女並不是申請低保待遇的條件。
申請低保的條件如下:
1、當地常住居民或持有非農業、農業戶口居民;
2、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
變更過法人,是可以申請微業貸的。使用者在註冊與申請時,使用變更後的法人資訊即可。如果是已經成功申請微業貸,法人變更後,已經生成的擔保關係是不受任何影響的。但是已經申請了微業貸,在這期間公司法人變更,那麼微業貸的授信額度會被凍結。
企業使用者如果要成功申請微業貸,請不要在申請期間變更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