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10週歲以上的,父母離婚應該考慮子女的意見,並儘可能照顧子女的要求。
根據《婚姻法》第36條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即雙方的生活水平,居住環境、受教育程度等。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如果有房產證的住房在離婚協議中有明確歸屬,就按離婚協議執行。如果沒有明確寫明,一般會給產權證上誰的名字,再由該方補償另一方。當然,如果產權證上名字的一方是過錯方,有可能給另一方。還有種情況是看是否有小孩,小孩判撫養的一方,得房產的可能性大。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 ...
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時,一般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男女雙方各自的經濟條件、居住環境、綜合素質等各方面因素來判決孩子由誰撫養較為合適。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若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或者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或 ...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
1、撫養權的話是根據雙方的經濟情況,對小孩的撫養教育來衡量的。
2、一般情況下,哺乳期內的小孩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
3、特殊情況一般是女方確實無法撫養小孩,或者女方患有有不適合帶小孩的傳染性疾病,這時候孩子可能判給男方。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 ...
1、一般離婚案中,如果男女雙方未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的輕重來分割財產。一方明顯過錯,賠償給別一方的會多些。
2、如果有房產證的住房在離婚協議中也明確歸屬,就按離婚協議執行。如果沒有明確寫明,一般會給產權證上誰的名字,再由該方補償另一方。當然,如果產權證上名字的一方是過錯方,有可能給另一 ...
哪一方的綜合條件以及給孩子提供的學習生活條件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判給哪一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