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爺爺具有贍養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有前提的:
1、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孫子女。
2、外孫子女還必須具有贍養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贍養能力的爺爺具有贍養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有前提的:
1、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孫子女。
2、外孫子女還必須具有贍養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再婚後對方的孩子有撫養的義務,雖然再婚子女跟再婚父母無血緣關係,但是,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將形成撫養教育關係,並且法律賦予其與生父母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親戚有義務撫養,但有順序、有優先權。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