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勸退是指勸其退學(或退出);
2、一般指在校期間由於嚴重違反學校紀律,且屢教不改,或參與嚴重的打架鬥毆事件、違法亂紀等行為才能用;
3、可由學校領導人發起,由各個主任透過而給與學生的處分;
4、勸退是實際上也是要求學生退學,但是語氣較緩和,是比強制退學(開除)略輕一級的處分;
5、目前有些省市已經禁止學校勸退學生,所以學校是否可以勸退學生需要考慮政策情況。
1、勸退是指勸其退學(或退出);
2、一般指在校期間由於嚴重違反學校紀律,且屢教不改,或參與嚴重的打架鬥毆事件、違法亂紀等行為才能用;
3、可由學校領導人發起,由各個主任透過而給與學生的處分;
4、勸退是實際上也是要求學生退學,但是語氣較緩和,是比強制退學(開除)略輕一級的處分;
5、目前有些省市已經禁止學校勸退學生,所以學校是否可以勸退學生需要考慮政策情況。
大學學生被同學殺害學校不一定有責任,學校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與學校的疏忽、管理的失敗等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否則就沒有責任。學生的死亡不是由學校的過錯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並由負責人直接承擔。學校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和直接侵權人的直接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組織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組織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受侵權職責;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組織未盡有管理職責的,承受相應的增加職責。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組織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組織未盡有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受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