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老師收罰款和罰金的行為是違法的。
1、屬於濫用職權的範疇;
2、從法律上講,學校是事業單位不是執法機關,國家沒有賦予學校可以罰款的權利。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才擁有行政處罰權。學校是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當然也就無行政處罰權,包括無權對學生進行罰款;
3、罰金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者的經濟處罰,只有法院才有資格行使這一司法處罰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無權行使,否則就是違法;
4、我國《行
學校老師收罰款和罰金的行為是違法的。
1、屬於濫用職權的範疇;
2、從法律上講,學校是事業單位不是執法機關,國家沒有賦予學校可以罰款的權利。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才擁有行政處罰權。學校是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當然也就無行政處罰權,包括無權對學生進行罰款;
3、罰金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者的經濟處罰,只有法院才有資格行使這一司法處罰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無權行使,否則就是違法;
4、我國《行
沒有權利,有可能構成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學生有權向教育局反映並要求返還所謂的罰款。因為法律並沒有賦予學校處罰權。即使是行政機關也不能巧立名目,進行罰款。學校對於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有權批評教育,但是罰款是不允許的。即使是罰了,也必須事後退還。
學校對學生的確有一定範圍的行政管理權。但這種管理權只是在上面提到的範圍和事項上有效。超出這種特定的範圍,學校與學生之間就是一種平等的關係。所以學校的這種特殊的管理職能並不能與行政處罰相提並論。學校對學生只有進行處分的權力,而沒有進行處罰的權力。而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第58條規定,圖書館、閱覽室、教室、實驗室、宿舍等是學習、生活場所,其裝置是國家財產,學生有責任愛惜和保護,損壞應予賠償。而沒有規定學校在要求學生照價賠償之後,還可以對學生進行罰款。可見,本案中學校做出的罰款決定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規定》在對學生的申訴處理上是這樣說的:處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與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第二個案例中,學校因李某不服罰款決定而給予其紀律處分是很不合適的,應當予以撤銷。
學生對學校毫無法律依據的罰款要求完全可以拒絕。如果學校因此而對學生進行處分,則被處分的學生可以有兩種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學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裡要注意的是訴訟的性質是行政性的,而非民事性的。因為在對學生進行處分的事項上,學校是在行使行政管理權。這時學校與學生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學生也可以先向上一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複議,而後再行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如果學生想要回已經交納的罰款,該怎麼辦。這時,由於沒有涉及到學校行政管理權所針對的事,所以學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學校返回不當得利。
老師沒有權利對學生進行罰款及停課。
對學生課以罰款則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個方面,學校有對學生予以紀律處分的權力,但卻沒有對學生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力。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才有行政處罰權,學校對學生予以罰款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只有警告、記過、退學等行政處罰方法,而沒有賦予學校罰款權。學校這樣做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受處罰學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