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並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麼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效,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並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麼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安置房買賣要交營業稅,安置房買賣同樣是房產交易,用於經營性的房屋都交房產稅。而房產稅包括營業稅。
二手房交易中,營業稅:稅率為5.55%,由賣方繳納,同時規定: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宅,需按照全額徵收營業稅;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2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轉讓出售購買時間不足2年的普通住宅,需按照兩次交易差價徵收營業稅;若是轉讓出售購買時間超過2年的普通住宅,則免徵營業稅;如果所售房產是非住宅類如商鋪、寫字間或廠房等,則不論證是否過2年都需要全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稅。營業稅屬於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
安置房買賣增值稅並非全額退款。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專案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如果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這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值得注意的是,安置房需要過了規定的年限,才可以入市進行交易(部分地區三年內不得交易,部分地區五年內不得交易,部分地區在五年內乾脆暫不予辦理房產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