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權:小產權房沒有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且是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大產權房有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
2、法律效力: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集體所有,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對於外人購買,一般沒有法律效力。
3、房產轉讓:小產權房的裝讓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大產權房不需要。且小產權房只能在村集體內流轉,所以轉讓物件有所限制。
4、風險:小產權房面臨的政策風險高,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產權房的建設,可能就會導致部分房屋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
1、所有權:小產權房沒有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且是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大產權房有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
2、法律效力: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一般是歸集體所有,只能由這個鄉的村民購買居住,對於外人購買,一般沒有法律效力。
3、房產轉讓:小產權房的裝讓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大產權房不需要。且小產權房只能在村集體內流轉,所以轉讓物件有所限制。
4、風險:小產權房面臨的政策風險高,如果相關部門整頓小產權房的建設,可能就會導致部分房屋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
1、小產權房沒有實際產權。小產權房一般建在農村集體用地上。小產權房只能村集體內部交易。小產權房的買賣不受法律認可。小產權房不能在房管局登記備案,也不能抵押貸款。
2、房產權本來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種定義,但由於我國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會上一些約定成俗的說法,對“大產權”和“小產權”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解釋: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相對講發展商的大,購房人的小。
3、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購房人要注意的是鄉鎮政府發證書的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
1、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第一種和第二種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種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