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產權理論上是不可以買賣的,甚至有的人正是因為價格便宜才選購小產權。但是小產權房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購房者購買了,會對之後的居住有很大影響。
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一、小產權理論上是不可以買賣的,甚至有的人正是因為價格便宜才選購小產權。但是小產權房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購房者購買了,會對之後的居住有很大影響。
二、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1、法律風險。因為鄉產權房只具備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所以,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小產權房是無效的,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2、政策風險。購買在建鄉產權房,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專案,可能就會導致部分專案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那麼結果只能是購房人找開發商索要購房款,購房人就可能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3、缺位。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同樣存在缺位。而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得不到銀行貸款支援,開發過程中其大量的開發資金沒有政府和銀行進行,主要依靠開發商自律進行開發建設,一旦開發單位的資金或其它環節出現問題,極有可能變成爛尾工程。
4、轉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以上就是對於小產權房子買賣有什麼風險的介紹,網友們明白了嗎?
關於是否安全問題,如果你買房的目的是自住,那麼,風險並不大。首先,你的房是蓋在村屬的土地上,土地歸所在村集體所有,所以,發生產權爭議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如果,你所買的“小產權房”在親屬、朋友、熟人中發生轉讓買賣,也是可以進行的。因為在此種轉讓中產權證並不重要,可以用民間的商業合同方式進行轉讓,它一樣具有約束力。但風險不可忽視,“小產權房”存在下面法律意義上的風險。1、由村委會印製頒發的產權證不合法,國家不予承認。2、“小產權房”不能上市交易,不能辦理過戶手續。3、如遇到拆遷,將被視為違章建築,得不到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