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果小產權的房子向集體成員出售,且還有相關的證書認可,那麼其合同是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在拆遷時能夠獲得賠償。如果小產權房賣給了非本集體的成員,但是也獲得了集體組織的批准,同樣可獲得拆遷補償。但是當小產權房出售給本集體之外的人,那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需要認定涉及房屋的產權所屬,如果是集體組織或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可以獲得賠償,但是賠償只能供集體組織成員享有。
有。如果小產權的房子向集體成員出售,且還有相關的證書認可,那麼其合同是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在拆遷時能夠獲得賠償。如果小產權房賣給了非本集體的成員,但是也獲得了集體組織的批准,同樣可獲得拆遷補償。但是當小產權房出售給本集體之外的人,那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需要認定涉及房屋的產權所屬,如果是集體組織或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可以獲得賠償,但是賠償只能供集體組織成員享有。
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此類房屋的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屬於宅基地使用人,拆遷安置賠償的利益,只能由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第二種情況是小產權房是違法建築,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會給予賠償。
小產權房交易不需要交稅,如下說明:
房產稅是一種財產稅,是以產權歸屬權為基本徵收原則的,然而從對於小產權房,政府從來沒有認可其合法身份,不承認其產權,而且在國土部新公佈的“先清理後治理”的前提下,小產權房的擁有者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面臨強制拆除等剝奪所有權的對待。既不給予確權,又要徵收財產稅,這是強盜邏輯。所謂小產權房,泛指沒有經過政府徵地程式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住宅,因為按照我國現有制度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只有在被徵用並變更為國有土地後,才允許進入土地交易市場。因此“小產權房”的產權歸屬不被國家承認,不頒發正規產權證,且有關部門一再宣稱小產權房不合法。但是因為市場需求存在,小產權房一直在發展著。根據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的資料,1995年~2010年,全國小產權房竣工建築面積累計達到7.6億平方米,相當於同期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總量的8%。最近,政府開始從嚴整治小產權房。3月26日,國土部在其官網上公佈了關於小產權房的處理新思路:先清理後治理。這說明有關部門要實施強制打擊,很有可能如清理違章建築一般,採取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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