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和轉讓,因此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的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只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小產權房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和轉讓,因此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的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只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才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所謂小產權房就是隻擁有房屋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應該分情況討論。(一)合法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有效。所謂合法的小產權房,指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證,並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的村民自住房。這類小產權房,具備合法的產權證明,法律規定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二)違法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所謂違法的小產權房,即非法佔用集體用地或者閒置的國有土地,將農村集體用地使用權變相流轉或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性質,在沒有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非法建設,並直接在市場上銷售的“三無”違法建築。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不能公證的。
具體如下:
1、小產權房屋,也就是農村集體用地,是不充許上市交易的,只可在本村流通,這在我國是不合法的。
2、小產權房屋在我國是禁止買賣的,任何買賣小產權房屋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3、公證的目的是在於公證房屋買賣行為的合法有效性,對於國家命令禁止的行為是不會進行公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