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救濟是指在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由有關機關或個人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權利人獲得一定的補償或者賠償,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賠償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權利救濟是指在權利人的實體權利遭受侵害的時候,由有關機關或個人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權利人獲得一定的補償或者賠償,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賠償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人身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產權,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而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屬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
《刑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儲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住宅不受侵犯屬於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公民在法律範圍內有獨立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又稱身體自由。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公民的居住、私生活及個人家庭財產的儲存,一般要在住宅中進行,有的公民還要在住宅中進行社會性的工作和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