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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可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工作服可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服可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沒有直接證據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1、工資轉賬憑據;2、考勤記錄;3、工作證件;4、人證;5、業務相關證據等;6、加班的證據;7、入職通知書;8、錄音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包括什麼

  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載明支付單位的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用人單位蓋章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工資社保能證明勞動關係

  能。《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 ...

勞動仲裁中勞動關係證據需要幾個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以上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

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有哪些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 ...

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 ...

勞動關係證據鏈有哪些

  勞動關係的證據鏈包含以下: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 ...

沒有合同該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

沒簽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