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前提是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前提是工傷職工的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職工初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不服初次鑑定結論,申請再次鑑定的,改變原鑑定結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維持原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工傷勞動能力等級鑑定費用的支付:
(一)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當然應當包括承擔工傷職工傷殘鑑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包括鑑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鑑定人的差旅費等。
(二)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且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該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