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傷是已認定完畢了,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工傷認定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主要有以下幾點: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等等。
員工遭受工傷後進行工傷鑑定的方式是,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般工傷是已認定完畢了,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向勞動者工作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
員工去工傷鑑定不是一定要拍片,根據傷情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 ...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應認定為六級傷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 ...
工傷鑑定結論在送達之後,當事人沒有在十五日內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鑑定結論便生效,並且永久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 ...
如果職工有工傷保險的可以由保險出相關鑑定費用,如果沒有買保險,由用人單位出相關費用,而工傷鑑定費按每例收取200元的鑑定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做鑑定的時間並沒有相關規定,可以等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通知。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 ...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