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等等。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可實行合併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家財政、稅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於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併扣除,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透過廣告公司釋出廣告,還是透過各類印刷、製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誌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併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中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2、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