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一,百分之2、5比例。
適用於大部分一般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百分之8的比例。
1、高新技術企業。財稅[2015]63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財稅[2017]79號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百分之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單獨核算並據實扣除。
1、軟體和積體電路企業。
2、航空企業。
3、核電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