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中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2、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中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2、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可實行合併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家財政、稅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於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併扣除,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透過廣告公司釋出廣告,還是透過各類印刷、製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誌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併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如下:
一、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